本文刊载于《光明日报》2024年10月19日第11版。作者黄河,系大红鹰dhy备用登录入口哲学学院副教授。
“必有事焉”,系孟子在《公孙丑上》中回答“何谓浩然之气”时提出的观点。其中的“必有事”,是“言养气当必以集义为事”(《朱子语类》),即以集义之“事”存养和生发“浩然之气”,然后“塞于天地之间”,达至“上下与天地同流”的境界,实现“尽心知性知天”。由此,孟子确立了“必有事焉”的工夫取向,赋予了“事”以深刻的伦理内涵。
孟子的以上观点,被自许直承先秦孔孟思想的宋明理学所赓续和发挥。张载说:“《孟子》所谓‘必有事焉’,谓下头必有此道理,但起一意、必、固、我便是助长也。浩然之气本来是集义所生,故下头却说义。气须是集义以生,义不集如何得生?”(《张载集》)其中的“必有事”乃指集义之“事”的涵养过程,目的是生发“浩然之气”,以实现“性”与“天道”的沟通。张载坚决拒斥意、必、固、我,因为“四者有一焉,则与天地为不相似”,如果“四者尽去,则直养而无害矣”(《张载集》)。程颢认为“‘必有事焉而勿正,心勿忘勿助长’,养气之道当如此”(《二程集》),这里的“养气之道”,主要是指以本心自由地对待外物、处理事务,而不妄用主观、人为加以矫正和助长。这样的“集义”工夫,亦即是“敬以直内”“义以方外”的道德践履,与“鸢飞戾天,鱼跃于渊”有异曲同工之妙。程颐则将“必有事焉”与主“敬”工夫相联系,认为“‘必有事焉’,须把敬来做件事著。此道最是简,最是易,又省工夫”(《二程集》)。二程的以上观点,侧重于“必有事焉”的工夫之维。朱熹认为孟子的“必有事焉”是“言养气当用工夫,而所谓工夫,则集义是也”(《朱子语类》),而“集义”又指“事事都要合道理,才有些子不合道理,心下便不足。才事事合道理,便仰不愧,俯不怍”(《朱子语类》),亦即“集”为聚集、累积,与之相关的处事之道即为“义”。依此累积、如此扩充,是为“集义”。若事事合乎“义”,即能生发“浩然之气”。随后的“勿忘、勿助长”体现为内在的涵泳、涵养之义,即不可增添过多的私欲或人为。由此看出,程朱对“必有事焉”的诠释,以及对“事”的运用,皆与本性论的讨论密切相关,并与个体修养切实联系起来,往往以一种践履工夫的形式而出现。陆九渊将“必有事焉”中的“事”界定为内心的念虑,而“正”则为矫正。他说:“‘必有事焉而勿正心’,是一句。‘勿忘,勿助长也’,是一句。下句是解上句。《孟子》中有两正字同义:‘必有事焉而勿正心’,一也;‘言语必信,非以正行也’,二也。‘勿正’字下有‘心’字,则辞不亏,‘勿忘’字上无‘心’字,则辞不赘。此但工于文者亦能知之。‘必有事焉’,字义与‘小心翼翼,昭事上帝’‘事’字义同。”(《陆九渊集》)对此,他还作了进一步阐释:“念虑之正不正,在顷刻之间。念虑之不正者,顷刻而知之,即可以正,念虑之正者,顷刻而失之,即是不正。此事皆在其心。”(《陆九渊集》)联系上下文看,陆九渊认为“必有事焉而勿正心”是上一句,“勿忘,勿助长也”是下一句,下一句在内容上是对上一句的阐释,亦即按照“勿忘勿助长”去修养、践履,舍弃旧习,此“心”不待矫正,即能复其本性,即“积善”“积义”。如果强行矫正,就违背了“本心”的自然本性,即“硬把促”。相应地,“必有事焉”中的“事”是指内心的念虑,而“勿忘,勿助长也”则是指弃去旧习,务求复其本性。“心”与“事”在这里得到了通融,“必有事焉”变成了“事上见心”的践履工夫。王阳明延续了陆九渊的理路,将“义”进一步阐发为“良知”,认为“必有事焉”就是“集义”,而“集义”又是“致良知”,即“必有事焉”就是“致良知”。在体用关系上,“良知”是“必有事焉”之体,而“必有事焉”则是“良知”之用。这就意味着“必有事焉”工夫的展开,要以“良知”作为头脑,而“致良知”的工夫,则以“事”作为依托。“事”是构成实实在在“致良知”的“实”元素。从时间之维看,他认为:“‘必有事焉’者,只是时时去‘集义’。若时时去用‘必有事’的工夫,而或有时间断,此便是忘了,即须‘勿忘’。时时去用‘必有事’的工夫,而或有时欲速求效,此便是助了,即须‘勿助’。其工夫全在‘必有事焉’上用,‘勿忘勿助’只就其间提撕警觉而已。”(《王阳明全集》)
以上关涉“必有事焉”的论述,无论是张载、二程和朱熹的“集义”,还是陆九渊、王阳明的“积善”“致良知”,皆从不同角度对孟子“必有事焉”义理的深层次展开,同时也是“必有事焉”贯穿宋明理学演进的反映。那么,作为宋明理学各时期的代表人物、代表作品为何要论及“必有事焉”?对其中之“事”作出了怎样的阐释?从实质上看,“必有事焉”中论及的“事”,在宋明理学中每与“集义”“积善”“致良知”相联系,呈现为亦本体亦功夫的双重面相。以广泛哲学视域看,“事”具有更深沉的哲学意蕴。按韩非子“事者,为也”的理解(《韩非子·喻老》),“事”应与人的生存与发展相关,一般表现为“人的活动及其结果”。如上文论及的“必有事焉”之“事”,亦即人在日用常行中的“集义”“积善”“致良知”之“事”,是宋明儒肯定现实世界的日用常行之“事”,是构建社会生活秩序的道德践履之“事”。这意味着:人总是通过“赞天地之化育”的“活动”过程和劳动成果,以实现自身存在与发展,并获得区别于动物的内在品格。在此意义上,人的存在与发展皆以“事”为基源。同时,“事”也因人而成:正是人在“赞天地之化育”的过程中,创造和运用不同形式、不同内容的“事”,构建起美轮美奂的人化世界,并依此获得区别于“物”的多重规定。由此出发,人的存在与发展与人化世界的建构,因“事”而得到彼此的互认和促进,人与世界的关系,亦因“事”得到彼此沟通和互融,正如杨国荣说:“‘事’既关乎现实世界的生成,又与人自身的存在相涉。”(《人与世界:以事观之》)简言人与“事”的内在关系:人因“事”而在,“事”因人而成。
总而言之,一向以“性与天道”的方式展开哲学沉思的宋明理学,相应地存在“化物为事”的理论视域和“主德”“重事”的思想旨趣。在此背景下,宋明儒必然通过“事”来认识和处理人与世界的关系,彰显其哲学思想的多维性和深刻性。这也就不难理解,孟子提出的“必有事焉”,贯穿了整个宋明理学发展的始终。与之相应的“事”,在不同人物不同作品那里呈现出亦本体亦工夫的义理面相,与“性”“理”“物”“道”“敬”“心”“知”“行”“良知”等一道,俨然构成宋明理学的核心范畴图谱。而宋明理学中的天人之辨、道器之辨、知行关系、理事关系等基本论题,在以“事”为视域下也可探寻其更为精妙的义理蕴涵,抉发其更为独特的思想面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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